在行窃时被发现,窃贼不但不束手就擒,反而用偷车工具将车主刺伤。近日,伤人的窃贼刘某被湘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由于手头吃紧,家住湘阴农村的刘某和同案人小华(另案处理)商量去县城偷一台摩托车换些烟钱。2010年6月9日下午2点左右,他们窜至湘阴县城某超市前坪。由于当时天气炎热,虽然坪里停了不少摩托车,但街上行人并不多,刘某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慢慢靠近了一台福星牌女式摩托车。正当刘某拿着事先准备的“7”型工具去开锁时,被车主彭某发现并上前制止。见事已败露,刘某竟随手用作案用的“7”型工具刺向彭某,其背部顿时鲜血直流。直到彭某的朋友阿灿闻声从超市出来,刘某等人才扬长而去。第二天上午,刘某在县城江东西路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彭某的伤情为成轻微伤。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