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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恶果:赔了夫人又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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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芬  发布时间:2011-03-17 15:12:25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较好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1999年,吴女与方男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务琐事增加,夫妻之间常常发生吵闹,继而打斗。由于吴、方二人均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并开始分居生活。今年1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言词对抗,方男怒火攻心,便将吴女带到一无人山岗,对其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毒打。吴女因此向临湘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方男的婚姻关系,并要其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造成夫妻失和。两人分居后,被告又因口角致伤原告,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支付的医疗费7780元。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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