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劳动光荣,偷窃可耻”,但总是有那么一些人偏偏就喜欢不劳而获。日前,汨罗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奥运火炬起跑点处用于保卫工作的围栏水马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被告人霍某伙同其他两个同伙趁无人之机,租用一台手扶拖拉机将汨罗市沿江大道奥运火炬起跑点处用于保卫工作的围栏水马盗走25个藏匿于一同伙家中,共计价值16150元。后被盗物品被公关机关全部追回,被告人霍某也于同年11月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进行处罚,鉴于其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