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同志,小孩的生命有救了”,3月9日,湘阴法院新泉法庭来了一位老人,边说感谢的话,边紧紧的握着该庭庭长的手。
老人如此激动,只因自己的女儿刘某在医院的医疗费终于有了着落。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1年2月5日,刘某搭乘周某的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刘某当即倒地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往湘雅医院住院治疗。该交通事故经湘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因伤势非常严重,住院一个月仍然昏迷不醒,已经花费医疗费用12万余元,老人家庭困难,已无力承担。杨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躲避不见,老人只好向法院求助。
法院在了解到杨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后,将法院办案程序详细向老人释明,老人当场提出起诉要求,并申请先予执行。新泉法庭庭长考虑到老人实际困难,经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对该案实行缓交诉讼费,并当即立案,办理相关手续,三天之内从长沙某保险公司银行账户划拨相应医疗费用。老人将医疗费用发票交至法院后,当即领取了医疗费,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