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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摩托获重罪 收购脏物亦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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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 琼  发布时间:2011-03-21 09:27:39 打印 字号: | |
  经事先商量、策划,以租乘摩托车为由,再持刀抢劫出租摩托车和财物。日前,被告人谢某因犯抢劫罪被汨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为谋小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抢劫来的摩托,亦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另外一名同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策划,以租乘摩托车为由,先后持刀抢劫出租摩托车司机3名,抢得现金人民币270元,豪爵摩托车两台,蓝色新阳光摩托车一辆,手机三台,共计价值 6750 元。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被告人谢某的摩托车系非法途径得来还予以收购,并将赃车转手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管制刀具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金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予以收购和销赃,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将其所收购的赃车交到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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