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原告乔某与两被告董某、单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云溪法院第四法庭调解结案,两被告一次性付清赔偿金额,双方心结终得宽解。
2009年11月,23岁的原告受聘到两被告开办的游戏厅中当服务员,为其看点收钱。2009年12月13日,原告被在游戏厅中因赌博输钱而生抢劫之念的宁某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及时才得幸存,但已构成九级伤残,并花费医疗费用近十万。在罪犯宁某仅能赔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物质与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的原告无奈而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了解到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受雇工作的过程中,遭遇第三人侵害以致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原告是有权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办法官面对饱受双重创伤的原告,以此向充满冤屈心理的被告耐心解释,明法析理,指出事出祸端,双方均无过错,提出双方应本着法理,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并引导其出于人文关怀的角度,适当满足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协商沟通,最终,两被告平均分担原告未得赔偿的损失,并与原告就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达成折中方案,且当庭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自此,打工仔获偿心怨得以宽慰,两雇主深会法理得以释怀,一场纠纷也得以完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