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尼加提·卡德尔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尼加提·卡德尔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追缴受贿赃款424.7588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尼加提·卡德尔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尼加提·卡德尔1961年出生于新疆伽师县,维吾尔族,中共党员,自1981年起,曾先后担任伽师县团委书记、副县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检察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等职。
2000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尼加提·卡德尔在担任喀什检察分院检察长和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查办案件、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先后22次收受、索取13人钱物,受贿金额4247588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