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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恶意诈财 触刑律罪当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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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临辉  发布时间:2011-03-22 10:44:34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临湘法院经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且罚金人民币一万二仟元。

  2006年7月份,原临湘市茶厂改制办将对患有血吸虫病的工伤职工给予补偿,谌某得知后见有利可图,遂产生了骗取国家补偿款的念头,于是就托人帮忙办理了血吸虫病资料,并在审查过程中请熟人帮忙蒙混审查,篡改了医院检查报告单,评定为患有血吸虫病,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残疾七级。凭此鉴定结论,谌某一共骗取国家工伤补偿款54180元。

  案发后,谌某被公诉到临湘法院,经一审,法院认定谌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自己患有血吸虫病的事实,骗取国家工伤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全部账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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