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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睦邻在 相逢一笑泯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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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德华  发布时间:2011-03-23 10:10:24 打印 字号: | |
  市中院民一庭近日成功调处一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使曾经反目成仇的俩邻居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上诉人李大鹏与被上诉人张林辉均系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金桥建材市场的居民。2005年7月20日,上诉人李大鹏与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村王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王家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协议》,协议约定王家组将金桥建材市场后面的石堪以南,京珠高速公路以北宽30米的预留地出租给上诉人使用30年,租金为4000元,还约定上诉人可以利用租用的土地修建一层以下的厨房、杂屋及种植树木。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在土地上进行果树种植。2009年7月,被上诉人张林辉因建房面积不够,先后侵占上诉人租用的石堪以南面积为48.8平方米的土地建房,被上诉人在建房挖地基时,损坏上诉人总价值150元的预制板3块、自来水供水管道18米,还铲除上诉人的樟树4根、杨树4根。在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租用土地时,上诉人多次制止其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上诉人张林辉以王家组同意其建房为由拒不赔偿。由于上诉人李大鹏家的下水道被张林辉挖断,致使其房屋长期不能住人,双方当事人经常为此事吵闹。上诉人李大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张林辉停止侵害,拆除所建房屋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审判决,双方矛盾没有化解,反而愈演愈烈。“官司未进门,关系找上门”。上诉人李大鹏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双方当事人更是通过各种渠道给合议庭施加影响。但合议庭坚持不受外界干扰,在查清楚案件事实后,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张林辉在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赔偿上诉人李大鹏各项损失4000元;二、被上诉人张林辉同意上诉人李大鹏经其杂屋排水,并协助李大鹏安装排水管; 三、上诉人李大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达成协议后,上诉人李大鹏笑颜逐开地对被上诉人张林辉说:“把我房屋的下水管子装好后,我还给20个平方你用”。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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