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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抢劫触刑律,领刑赔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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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1-03-24 09:22:36 打印 字号: | |
  正处花样年华的罗某安(18岁)与罗某权(13岁)因一时贪念抢劫出租车并致人重伤,领刑赔钱后悔不已。3月22日,平江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罗某安、罗某权、罗某根(罗某权之父)连带赔偿原告毛某71669元。

  2010年7月25日晚,被告罗某安与罗某权商议后乘坐正在平江县南江镇街上候客的原告毛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湖北省通城县,当车行至通城县马港镇境内的推垄桥上时,被告罗某安趁原告毛某不备,突然从车后座用橡胶警棍勒住毛某的脖子,被告罗某权则用弹簧刀朝毛某的胸部乱刺几刀,致毛某受伤后昏迷。随即二被告搜走毛某身上携带的钱物后将毛某拖下车,准备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时因驾驶不当车撞到桥头栏杆,二被告遂弃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罗某安、罗某权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权因犯罪时未满14周岁被释放,被告罗某安于2010年11月19日被湖北通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告毛某受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脱险出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毛某伤愈后将被告罗某安、罗某权、罗某根诉至平江县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权、罗某安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侵害了毛某的人身、财产权,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权、罗某安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罗某权系未成年人,其责任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罗某根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及家属后悔不已,表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愿意在民事部分积极予以赔偿。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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