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伙同他人经常窜至汨罗市城区,明着是到网吧上网,背地里却盗窃网吧电脑内的CPU和内存条,近日,汨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7月14日,被告吴某伙同彭某窜至汨罗市“星辰网吧”、“华昌网吧”,先以上网为名,随后趁网吧老板不注意,用起子将网吧电脑主机螺丝拧开,将五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价值57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