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临湘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10月,被告人杨某到某移动通信收费点周某店面,强行要周某为其冲500元的手机话费,被拒绝后,先将周某店中柜台玻璃等物砸坏,然后用刀将周某划伤。因杨某在砸玻璃时将自己的手划伤,便去某医务室游某处包扎。在包扎过程中,杨某借故说游某动作太慢,两次用拳头殴打游某。伤口包扎完后,杨某将游某控制住,用医务室的医用剪刀逼其给2000元钱了事,但被游某拒绝,杨某便用剪刀将其全身多处刺伤。出于害怕,游某只得交给他800元,杨某出示一张借条后迅速逃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又因杨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刑满释放,这次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