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岳阳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父子、兄妹之间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促使父子兄妹重拾亲情,握手言和。
原审原告龚仁发的祖父母生有2个子女,即哥哥龚和清(原审被告)与妹妹龚枚姣(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龚仁发与龚和清系父子关系,龚仁发因父母离异,自幼随祖父母居住在华容县新建乡柑桔场内,直至1992年才搬离祖父母家。龚和清的父母亲于2003年、2004年先后去世,龚和清在2003年其父亲去世后搬入柑桔场内父母的家中一直居住至今。2010年10月,因华容县鲇鱼须大桥建设需要,大桥指挥部经与龚和清协商后,补给了龚和清房屋拆迁补偿款75520元,龚和清居住的房屋现已经被拆迁。龚仁发得知后,认为其祖父母在世时曾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将本案诉争房屋给了自己,考虑到父亲龚和清的实际困难,自己才同意父亲暂时居住,故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自己所有。父子之间互不相让,乡政府干部出面也协商不成,龚仁发遂将父亲龚和清告上了法庭。在原审过程,龚和清的妹妹龚枚姣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龚枚姣认为哥哥龚和清再婚后对亲生儿子龚仁发照顾甚少,未尽到作父亲的义务。如果侄子龚仁发主张的口头遗嘱得到法院支持,龚枚姣没有异议,如果口头遗嘱得不到法院支持,龚枚姣要求与哥哥龚和清平分房屋补偿款。经审查,原审法院判决房屋拆迁补偿款75520元由龚枚姣与龚和清各分得37760元。宣判后龚和清不服,上诉至中院。
岳阳中院民一庭在本案开庭前,审判长闾开海考虑到当事人系亲属关系,遂提出应当将审理重点放在调解上。承办法官何蓓将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一一解释清楚,促使三方达成了同意调解的意向。审判长闾开海从法理、亲情入手,苦口婆心地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并指出“亲人之间的纠纷,只有调解才是双赢”,使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款中45520元归龚和清所有,30000元归龚仁发所有,龚枚姣自愿放弃其享有部分的调解协议。
至此,经过法官的倾心调解下,父子、兄妹三人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