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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人帮忙打架 伤人照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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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03-30 16:57:19 打印 字号: | |
  “爸爸妈妈,我对不起你们的养育之恩!老师,对不起,我辜负了您的期望······”法庭上的三个少年在法官宣判后对着庭下的父母、老师哭诉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少年也流下后悔的泪水,原本激扬、靓丽的青春被冲动的阴霾和伤痛缠绕,他们的懊悔让在场的人动容。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方、小汤、小荣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时间追溯到去年的8月,岳阳县某职业中专早餐时,被告人小方与同学小童等人因排队冲撞发生争吵,随后小童喊了其他同学将小方等人打了一顿,小方不服气,约小童等人下午四点半再决高低。当被告人小方、小汤、小荣以及同学与社会上的青年等20余人到达约定地点时,未见约好的小童本人前来,却撞见被小童喊来帮忙的被害人小陈等人,被告人小方、小汤等人不由分说便上前将小陈等人一阵群殴,其中社会青年荣某(在逃,将另案处理)抽出身上的砍刀朝被害人小陈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后,由被告人小荣驾驶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经岳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陈的伤情为:1、右顶部硬膜外血肿,2、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已施开颅骨瓣血肿清除术,术中清除血块约70ml,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征宇所受损伤系锐器所致,上述损伤,属七级伤残。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方、小汤、小荣事先通谋、策划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的同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起的作用、作案年龄、诲罪表现、自首情节等,作出上述量刑判决。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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