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沸沸扬扬的“县长非法刑拘教育局长”一案终于有了处理结果,原夏县县长李晋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县长岗位;原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局长岗位。也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公正的答案。
事情是这样的,山西省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分别在2010年10月22日和25日,用手机给市县领导发短信,反映县长李晋学违纪问题。从2010年10月29日开始,李晋学安排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对吴东强进行手机监听、刑拘和“抄家”。
从上述情节不难看出,受理举报线索的官员中肯定给县长“通风报信”,没有能够遵守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县长堂堂皇皇调动公检法实施监听、抓人、抄家,足见行政长官的意志高于一切,严重干涉甚至操纵司法机关办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无任何机关和部门对此进行监督和制约。
无容置疑,作为摆第一的行政长官权力一旦失控,整个行政体系的运行必然出现混乱,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属下也只得阳奉阴违,随声附和,人人亦云,根本就谈不上勇于纳谏,直接进言了。即使有勇士敢于舍生取义,只会遭遇祸害连连。依法行政,有效监督,在当地就是空谈谬论。
我国历史上是个法治传统非常薄弱的国家。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低微,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邓小平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解决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杜绝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
权与法是一对孪生姊妹,二者相生相克。未被驯化的权力是野蛮的,犹如洪水猛兽,它使人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饥荒和瘟疫,毫不逊色。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治通过对权力的规制,让权力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权力的运行才能够彻底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