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毛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在家无所事事,就经常借朋友袁某的出租车外出玩耍,还车时都会给百余元的出租费。2009年5月,毛某因缺钱用,却又没有经济来源,于是就想到“黑”袁某的钱。经过计划,他又找一理由从袁某处借得出租车,然后直接开到寄卖行,用事先特意伪造的车主驾驶证及随车证件,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当给寄卖行,得款后逃离,并发短信给袁某,称车在寄卖行,让其自己去赎车,钱算是借用的,待日后有钱再还。
毛某逃至湘潭市后与黎某相识并渐渐相熟,2010年6月,毛某又想“黑”黎某的钱,经过周密计划,他找到黎某,称想与其合伙购买旅游大巴车,一起做生意赚钱。黎某不知是骗局,凑齐了9万元购车款与毛某一起到银行存在毛某的信用卡上,毛某趁其不注意掉换了信用卡,将另一张没钱的卡交到黎某手,称让袁保管信用卡,自己保管密码。得手后,被告人毛某迅速逃离湘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毛某能够主动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