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贪念突起妄想不劳而获,农民王某、陈某伙同他人竟然分工合作盗窃通信电缆共享赃款。近日,云溪法院根据共犯性质及相关情节对这起共同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8月至11月间,王某、陈某和同案人戴某、龚某(批捕在逃)为偷盗通信电缆,利用合伙凑钱购买的一辆二手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以及一把黄色断线钳和黑色断线剪等作案工具,先后在云溪区永济乡、道仁矶镇等地盗窃通信电缆和变压器共9次。在共同盗窃作案中,四人分工明确,一般是陈某负责驾驶并保管三轮摩托车和作案工具,王某负责攀爬到电线杆上剪电缆,戴某和龚某负责在下面拖电缆线和装车。所盗物品共计价值112720元,销赃得款52800余元。其中,王某、陈某各分得赃款14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某、陈某在共同盗窃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陈某主动向被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自领刑后的王某、陈某追悔莫及,均感叹贪念之下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