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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人损害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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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临辉   发布时间:2011-04-02 08:55:07 打印 字号: | |
  3月3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东路通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等费用11万余元。

  2010年7月,原告周某在外做事忙到晚上10点多才结束,他骑着两轮摩托沿着铁桃公路往家赶,这条公路是一年前新修通车的,公路是全水泥路面,他每天出工和收工都要从这条路上跑一个来回。车行至某路段时,突然撞上了堆放在路面上的片石,摩托车翻出十余米远,周某当时就因为伤势过重而昏死过去,幸好被当地防汛路过的村民发现,然后报案和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幸免于死。

事后经过公路部门、公安交警和公证调查,原来是因为道路正式通车后,出事路段有一公路涵洞需要拨岸,被告单位山东省路通工程公司承包了该工程,该公司将工程所需的片石堆放在公路上,占用了公路有效使用路面,既无人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故而致使原告骑车经过时受到损害。

  原告周某经过两所医院治疗,共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后续治疗还需若干经费。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意外致面颅、颅底、右上肢、右足等多处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属重伤,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山东路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路面上堆放石块已影响到交通安全,却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降低行驶速度,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 钟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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