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欠下4万元债务后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归,债权人多次讨债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从中调解,丈夫分期代妻还款。
2009年6月21日,被告曹某以房产证为抵押自原告傅某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600元,未约定归还日期。后被告曹某带着借款出外做生意,不久,原告傅某急需用钱,故想起这笔4万元的债务,遂多次向曹某催讨,均没有结果。原告傅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屈原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傅某、被告易某(系曹某丈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
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审理此案的屈原法院民庭法官欧勇新并未草率做出宣判,因为类似案件在做出宣判后往往容易造成执行难,且双方矛盾未得到根本化解,甚至可能导致原本交好的原被告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于是欧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易某与原告傅某坐下来协商,考虑到被告易某的经济能力,欧勇新向原告傅某建议可采取贷款购房相似原理,先一次性还一笔借款,再分期返还余下款项。在欧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进行得非常顺利,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曹某、易某所欠原告傅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7000元,被告易某在2011年1月27日之前付清7000元,余款40000元自2011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至少支付1000元;其他无争议。
经过此番调解,原告傅某表示并不会因此案件而与被告夫妇断绝来往,人都有遇到困难的时候,得饶人处且饶人,若不是自己急需用钱而被告又迟迟未予还款也不会闹上法庭,本案的受理费原告傅某也主动表示愿意负担。
这真是案件虽了结,情义剪不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