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一对夫妻大吵大闹的来到屈原法院要求离婚,民庭法官欧勇新立即接待了他们,一边了解案情一边安抚当事人双方的情绪。
据悉,原告周某和被告文某相识不久后就“闪婚”,而婚后因性格不合在一起居住了不到一个月就开始分居,亲戚朋友怎么劝都劝不好,只好到法院来解决。原告对被告的抵触情绪比较大,嚷着只要能离婚,什么嫁妆什么财产都不要,双方沟通确实比较困难。
欧法官见状认为采取“背对背”式的斡旋调解比较有效,于是牺牲休息时间往返于原、被告之间,不断劝说,点明利弊关系,尽量解除当事人双方的抵触情绪,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当事人的不理解,欧法官没少受白眼和辱骂,但他都一笑置之,“只要能把案子办好,怎么样不理解都无所谓啦。”这是他常说的一句话。
5天后,当事人双方终于愿意坐下来当面与对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周某提出离婚,被告文某表示同意,依法准予;二、原告的婚前嫁妆: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及布沙发、衣柜、茶几等日常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三、被告给付原告及其家属的彩礼,现一次性退还5000元,余款被告自愿放弃;四、原被告以自已名义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原被告对此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