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却又在缓刑期间数次吸食毒品,最终还是被送进了监狱。近日,屈原法院裁定缓刑犯危某撤销缓刑,即时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也是屈原法院首例被撤销缓刑的罪犯。
2010年9月17日,危某因屡次盗窃被屈原管理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经屈原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念及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面对法律的宽容,危某不知感恩,更没有珍惜这个监外改造的机会 。2011年3月23日晚,危某伙同王某及另外一个年轻人在屈原管理区某酒店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当地群众举报,青山寺派出所民警即刻传唤危某,经询问,危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此前还几次吸食过冰毒。根据以上情节,危某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向该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作出裁决。
屈原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危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参与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缓刑本来是法律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的一种宽大处理,但一些得到改过机会的缓刑人员并不珍惜,缺乏诚心悔过,认为法律的宽容是理所当然。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每个被判缓刑的人能够端正自己的态度,感激法律对自己的宽容,在缓刑期间改过自新,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