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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致伤残,法院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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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应征、黄斯琴  发布时间:2011-04-12 08:50: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新泉法庭快速调解了一起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5月份,湘阴县粮食局下岗职工龙某在一家建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在一次公司安排的送货途中,由于公司的货车刹车失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他因此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他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等七万余元。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的伤情已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还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建材公司在龙某因工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及生活费等六万余元,但其他损失却一直没有予以赔偿。龙某因此诉诸法律,于2011年3月14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如果按照工伤事故认定程序处理,花费时间将较长,赔偿费用不能及时到位,原告受伤严重也将不能得到及时的继续治疗,原、被告双方对赔偿分歧意见较大等等因素,于是迅速与被告建材公司取得联系,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在办案法官的辛勤努力下,被告建材公司与原告龙某最终一致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相关规定的工伤赔偿费用项目标准,计算原告因工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建材公司除去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外还支付原告龙某十万元人民币,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付五万元,余款在30日内付清。

  据悉,目前民事调解书已经送达完毕,被告建材公司已于当天支付五万元给原告龙某,并明确表示余款将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至此,该纠纷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就已得到圆满解决,原、被告双方对法院所做的工作均表示感谢。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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