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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起纠纷 法院调解快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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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11-04-13 08:07:05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中院民一庭办案人员经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成了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赔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5800元的协议并当即兑现。该案的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2010年6月27日上午,何某受罗某雇请进行地坪硬化施工,在清理混泥土搅拌机底下散落的水泥时,何某感觉背后部有麻木的感觉,双手颤抖,连喊两声“触电”,摔倒在地。在场人当即将何某送到诊所简单治疗。当晚,何某疼痛加剧,遂于次日到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72.5元。经法医鉴定为L5椎体粉碎性压缩骨折,属轻伤,玖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何某遂于2010年7月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要求罗某、仇某(发包人)连带赔偿其损失40912元。原审法院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遂判决罗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8000余元。罗某认为自己好心请人做事,却要承担38000余元的损失,不能理解,遂提出上诉。该案法律关系简单,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如图方便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单纯判决只能结案了事,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因此,合议庭在二审开庭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何某认为罗某分文未付,没有诚心,不肯让步,虽未当庭达成协议,但合议庭并不气馁,此后又多次进行电话勾通,促使双方差距逐步缩小。4月11日经过将近一个下午明法析理的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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