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从3月初被告庭前拒绝沟通,开庭时没有到庭,到如今原、被告和和气气走出法庭,此转变均因办案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耐心运用调解技巧,终使原、被告握手言和,被告在签署调解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了欠款。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2月,他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费25500元,并签署了协议,被告当时支付了195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未予支付,且恶语相加,原告不得已遂向法院起诉。新泉法庭庭长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告王某联系,与王某做工作,动员其支付欠款,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王某没有同意。立案后,承办法官利用送达机会再次与王某沟通,了解王某意向,并进行相应法律宣传。开庭当日,被告没有到庭。考虑到缺席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承办法官来到被告家中,邀请该村村支部书记及被告亲友做被告思想工作。通过承办法官多次辨法析理,情法并融,耐心劝解,被告终于同意与原告一起商谈余款支付问题;承办法官又会同原告亲友给原告做工作,分析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被告的思想动态以及今后执行问题。一周后,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均同意让步,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即支付所欠款项。
在该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把握好调解节奏,巧妙运用“背靠背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等调解技巧,促成原、被告和解,化解了双方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