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市中院接待室,益阳某保险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签收民事调解书后,连连向主审法官表示:岳阳中院的法官太认真负责,太为外地当事人着想了!
2010年7月13日,唐某某与户籍在湘阴县石塘乡齐心村一组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经住院治疗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唐某某的小货车在益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湘阴县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9万余元。湘阴县法院一审认定刘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湘阴县城关,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判决益阳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刘某某12.5万余元,唐某某赔偿刘某某约1.5万元。
益阳某保险公司根据刘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租房协议书,请当地居委会有关负责人陪同,找到与协议书上房东徐某某同名同姓的一个女哑巴调查,未能证实该租房协议。该保险公司遂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根据刘某某户籍性质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中,刘某某又提供了房东徐某某(男)的身份证、房产证及居委会的证明,称保险公司调查错了对象。4月6日二审开庭后,经合议庭背靠背做协调工作,刘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请求,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经口头请示单位负责人也表态初步接受主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但要求刘某某、唐某某先在调解
协议书上签字,该公司在履行内部请示报批程序后再专程来签调解协议。
最后,终于达成由益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9万余元,唐某某赔偿刘某某约1.5万元,在2011年4月26日前付清的调解协议。益阳某保险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没想到只跑一趟路就办结了这一起争议较大的上诉案件,故由衷的发出前述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