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临湘市某村方家祖坟山上有一对石马和石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经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文物,被登记造册列为省级保护文物。犯罪嫌疑人胡某(在逃)见有利可图,就打起了盗窍该文物的主意。2010年7月,胡某雇被告人陈某于夜深人静之时来到坟山上,欲抬下山后用车运出去卖掉赚钱,但因石马太重,现场人手太少,一时无法抬动。第二天上午,陈某明知胡某是雇其盗窃古墓,仍帮其邀请冯某等7人前去帮忙,在邀请冯某等7人时,说是买下了石马,要劳力抬下山,并答应付给每人100元工钱。人手到齐后再次来到坟山,因雨后山上湿滑,众人只得将两只石马绑在一起,再沿着砍下的楠竹将石马滑下山,却不知其中一只石马在下滑时滚到山脚下摔成两截,惊动了村民。于是,村民们将一帮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虽然只为取得一定的报酬,没有占有该石马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帮助了同案人胡某实施盗窃古墓葬的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鉴于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修复石马的20000元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