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果断运用刑事和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一案件发生在2008年2月,而数位被告人中的方某出生于1992年10月8日,黎某出生于1992年8月29日,周某出生于1994年1月30日,上述被告人犯案时均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且父母均为下岗工人,忙于生计,对小孩疏于管教。处于青春叛逆期的被告人,与父母缺乏沟通交流,没有人对他们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引导,导致他们经常聚集在一起,沉迷于网络世界寻求刺激,以享受玩乐作为人生的目标。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向被害人邓某、黄某真心悔罪,家属积极筹措钱款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在湘阴县法院、检察院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对被告人减免刑事处罚的请求书,考虑到这些情况,既为了更好的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也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利益,湘阴县法院审查通过了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对上述被告人减免了刑事处罚。
近年来,因为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传入我国与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越来越为司法界所关注,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湘阴县人民法院大胆创新,结合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实际,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以及个别寻衅滋事,诈骗等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原为朋友、邻里关系的案件中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等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对被告人为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冲动犯的实行刑事和解判处缓刑,能够使其免于在监禁处所“交叉感染”,更好的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为朋友、邻里关系的刑事案件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有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一些被害人难以取得被告人赔偿的案件中实行刑事和解,使得被告人能够真心对被害人进行悔罪、赔偿,更好的抚慰了被害人的精神与物质创伤。但是,在一些不适宜运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上,湘阴县法院毫不手软,坚决严肃依法处理,没有为了和解而和解,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罔顾司法效果。
据统计,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年在近20件刑事案件中实行了刑事和解制度,约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0%,在善用慎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下各项数据较2009年均有提升,很好的实现了被害人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统一,教育目的与惩治目的的统一,司法效率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