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刑庭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因黎某还曾于2009年10月犯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所以撤销前次对黎某作出的缓刑判决,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2年8月29日,而不是户口簿上的1990年11月25日。而之所以会出现其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情况,是因为黎某为家中超生的第二胎,其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在申报户口时将黎某的出生日期改为与其姐同一天,作双胞胎申报户口。其父母在黎闯2009年被判刑时就向司法机关反映过这一问题,但因为考虑到根据当时户口簿年龄黎某同样未满18岁,又判的是缓刑,所以就未强求查实其年龄,以致黎某再次犯案时根据其户口簿年龄已满18岁而得不到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宽大处理。
经过主审法官的反复查证,认定现有证据足以推翻黎某与其姐是双胞胎的事实,虽然对黎某具体何时出生仍然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被告人的证词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吻合,在现有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黎某出生于1992年8月29日,犯案时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而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
目前,农村因种种原因私改年龄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这次黎某的父母就差点因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儿子付出沉痛代价,可见始终只有遵法守法才是阳关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