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一个不恰切的比喻:就像蚕做茧一样,把自己包装得严严实实,圆圆溜溜。他们一般会采用“技术”处理的手段,或串通他人隐秘财产;或用假离婚转移财产;或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隐瞒债权;或己款他存••••••可谓花样繁多。从表面看,有的住房条件简单,无其它财产,有的生活简朴,似乎无履行能力。
而反规避执行,就像抽丝剥蚕一样,首先,从各种错综复杂、千丝万缕的线索中寻找丝头,然后,握紧“丝头”一层一层抽剥,丝尽蚕自出。执行中,有的案件采取通常情况的“四查”方法,很难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做深入细致地观察和调查,全面寻找执行线索,从观察和调查中掌握第一手感性资料,然后对这些执行线索进行梳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才能有效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有些财产已被隐秘转移,也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有一案例:黄某某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被害人未成年),被执行人系肇事司机,先予执行标的5•9万元。本文就这一案例,分析在执行中怎样像抽蚕丝一样,识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
一、 亲耳闻,重目见,尽可能获取最多的感性资料
感性资料的积累,有利于掌握更多的执行线索,有利于综合分析案情,得以向理性认识的升华。这些感性认识的获取,必须通过耳闻目见来实现。
一是仔细听取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掌握执行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般比较熟悉,对其情况掌握比较清楚,但他们反映的情况往往又要高于现实。执行员要善于分析和辨别,尽量获取最多的有价值的执行线索。
二是多听周边群众的反映,使掌握的情况尽量真实。被执行人与周边群众长期相处,相互之间了解、熟悉,他们反映的情况,相对真实和客观。
三是细微观察,从表面现象中寻找破绽。观察表面现象要丝丝入微,其周边环境、家庭建设、家庭成员组成、日常消费等情况,都要仔细观察,然后综合,发现问题。
本案中,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住房条件十分简陋,是六、七年代的土筑房,且家徒四壁,房子边有一大堆木料,有一台运输车辆。李某某自己介绍,妻子在拖鞋厂做事,孩子上高中。执行员问及木料和车辆有关情况时,回答木料是张某某寄放的,车辆也是吴某某的,自己替吴某某打工开车。
二、提疑问,析缘由,抓住主要矛盾寻“丝头”
从掌握的第一手感性资料中,为弄清事实的真相和来龙去脉,找出有效的执行线索,需要执行员冷静地思考,这一过程是寻找“丝头”的过程。
一是提出疑问,对表面现象多问几个为什么。本案中,李某某的回答似乎没什么破绽,执行员则对观察到的事实进行了一番分析和质疑。
疑问1:三口之家,两人打工,为何住房和家庭设施如此简陋?
疑问2:李家住房不靠路边,他人为何将木料寄放交通不便的地方?
疑问3:既然车辆所有权是他人的,在诉讼过程中,为何未把车主列为被告?
二是分析原因,多设想几种可能。执行员对自己提出的疑问,必须逐一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
李某某住房和家庭条件简陋的原因可能四:1、不会持家理财。2、收入过低,难以进行家庭建设。3、供孩子上学支付过高。4、家庭成员中有赌博等陋习。5、积蓄了一定的资金,在等待时期。
屋边存放木料的原因可能有二:1、确如李某某所陈述。2、是他本人的,用来做某种用途的,在说谎。
车辆的原因亦有二:1、确如其所说。2、车辆的所有权人就是李某某,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伪造事实。
三是“过滤”事实,就重避轻,抓住主要的有“分量”的事实和线索。这一过程,如同筛子筛米,漏掉细微的、无关紧要的事实。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第
一,李某某的收入和存款;第二,木料和车辆的所有权。
三、 再深入,细调查,把握事实真相“抽蚕丝”
通过分析和“过滤”得来的事实,对这一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才能把握事实的来龙去脉,澄清疑问和原因。
一是带着问题调查。带着问题调查,更有针对性,能有的放矢,在执行过程中少走弯路。
二是全方位,多角度,更深入地调查。包括基层组织,就业单位,周围群众,亲朋好友,职业特点,经济来源,消费去向等等。全方位多角度更深入的调查可以开阔视野,掌握更多的线索。
本案中,经执行人员深入调查,大部分疑问得以澄清,主要事实也水落石出。但对其车辆的调查,出现几个问题。一是群众反映车辆很可能属其所有,而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显示中,车主既不是李某某,也不是吴某某,而是另有其人;二是吴某某向执行员出示了“购车协议”,证明其对车辆的所有权;三是“购车协议”中的出让人为李某某;四是家庭并不富裕的吴某某本是驾驶员,却请李某某为自己打工开车。
四、丝已尽,蚕即出,及时正确采取强制措施。
面对错综复杂的线索和一连串难以理清的问题,执行员必须冷静地,像抽蚕丝一样,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加以分析,去伪存真,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然后及时正确使用司法手段。
本案中,执行人员分析案情后,及时进行执行听证。听证会上,李某某和吴某某面对法官和申请人的质疑,漏洞百出,终于低头认错。
原来,李某某购买了某某的二手车,尚未过户就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自知难逃其责,又不甘将花几万元购得车辆赔给受害者,便与吴某某串通,伪造“购车协议”,以逃避执行。
执行人员根据执行听证查明的事实,依法扣押了李某某所有的车辆,并被变卖。法院针对其隐秘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对李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后一审判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