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座谈时强调:“全国法院系统要继续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努力加强法官队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特别是群众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特别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认真对待和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让国家放心、让人民满意,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据本人的实践经验,我认为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必须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的意义
群众工作历来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做群众工作本来是人民法院的特长和优势,延安时期创造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为世界司法界认可和推崇。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一如既往坚持做好群众工作,做群众工作是否仍有现实意义?答案是肯定的,毋庸置疑的。
(一)做好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是我们巨大的政治优势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进行社会变革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伟大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纵观中国的发展史,我们深刻认识到,一个朝代的兴起与一个王朝的覆灭,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党之所以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其根本原因都在于保持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将群众工作当作我们法宝。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但至少在形式上、口号上都不忘记高呼维护群众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应当毫不迟疑地继续坚持、发展我们的群众路线,毫不动摇地坚持做好群众工作。
(二)做好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成果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可以说,这是党依靠人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积极性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长,向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司法纯洁廉洁,要求司法公开透明,要求司法公正高效,要求司法文明有序等等。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司法需求,如果我们不能转变观念,下真功夫、下实气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的公信力将受到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就将遭到严重破坏。在新的形势下,要实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要继续推动我国的各项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我们就必须依靠作为历史创造者、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创造者的人民群众,必须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
(三)做好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价值所在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西方国家所鼓出的“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人民群众期盼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为人民答疑释惑,为人民排忧解难。因此,做好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是彰显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最佳方式,是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
(四)做好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能力
新时期,我们提出了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民主、公开等等工作思路,但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民。人民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最重要的能力就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人民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学习群众,充分掌握群众的司法需求,掌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善于帮助、教育、引导群众,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认真排查,深刻反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的难点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众观念深刻变化,法院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严峻的考验,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重视群众工作、不注重维护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并有蔓延的趋势,主要表现有:
(一)无视群众工作。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缺乏,对人民法院的的人民性认识不足,法院群众工作被认为是一种副业。部分法院认为主要任务就是执法办案,主要职能就是“坐堂”审判,将群众工作认为是上级法院强加的一种任务,纯粹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这种观念是完全不正确的,也是非常危险的。我们提倡法院审理案件要“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工作不应当曲解为忽悠群众,而应当适度拓宽为满足群众的各种需求,促民富、保民安、维民权等等一切有关群众利益的工作都应当看成是群众工作。由于对群众工作认识不到位,导致现在部分法院、部分法官轻视群众工作,在拓宽为民领域、维护人民权益、健全为民机制等方面显得极为被动。
(二)忽视法院实情。由于前些年在司法理念上存在的偏差,个别人民法院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忽视了群众路线,一味强调司法中立、一步到庭等理念,使得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产生了距离,法官对群众的感情有所淡化。有的法官单纯的认为法院就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职能机构,群众工作那是党政部门的事,事不关己,对群众工作漠不关心,对开展巡回审判、超前延伸等服务性工作不热心,对就近化解纠纷,走村入户宣传发动群众,调查社情民意等做法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积极性不高,没有认真抓好落实,以致于不会做群众工作。
(三)漠视群众利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经济社会追名逐利的本质和各种外来思潮冲击下,法官的价值追求渐渐走向多元。部分宗旨观念不强的法官,难以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将人民群众赋予的司法权力视为展现个人能力、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办案作风极为散漫。对待群众语言、行为不文明,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颐指气使,将人民群众视为自己豢养的奴隶;审理过程中,不重视证据审查,不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个人喜好草草结案;抵挡不住各种诱惑,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毫无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之脑后。
(四)轻视群众交流。“沟通从心开始”,在开放、互通、互动的现代社会大家庭中,高效的沟通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个别人民法院片面理解了“独立审判权”、 “关门办院”,缺乏与群众和人民的沟通,使法院工作陷入孤立的境地,给群众造成了虚假的神秘感,在心理上拉大了和群众的距离。特别是在撤销一乡一庭后,尽管采取了设立立案大厅等一系列便民措施,但仍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迫切而多样的司法需求,反而丢失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根据地,失去了后方强大的支持力量。法院离群众远了,司法公正离人民群众渴望期盼的客观公正和社会公正也远了,人民群众不满意。
(五)藐视能力建设。由于理念上的偏差,以及有针对性的系统的职业培训的缺乏,少数人民法院和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办案机械,手段单一,司法活动趋于书本化、格式化、呆板化。特别是一些年轻法官由于缺少群众工作经验,在办案中生搬硬套书本知识,不善于把法律知识、生活经验、乡村习俗、纠纷性质、个人秉性等因素综合起来,不善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善于将法律、人情、地域差异综合考量,在化解纠纷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涉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缺乏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缓和与化解能力,往往是被动应付,畏难发愁,无法令群众信服。个别人民法院和法官对待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显得茫然,遇到尖锐矛盾就束手无策,缺乏灵活综合运用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的能力,不能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无法把法院工作与群众的现实期盼统筹兼顾,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三、要周密筹划,狠抓落实,深入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的途径
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责任重大,困难不小,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我们仍应主动出击,具体来讲,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立足审判满足群众需求。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统领,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刑事审判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法院在维护稳定、保一方平安的积极作用。民事审判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将调解工作前后延伸,不但在审判阶段要进行调解,在立案前、庭审后等多个环节同样要进行调解,尽力满足群众公正、高效的司法需求。行政审判要注重行政协调,在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尤其不能给群众造成“官官相护”的印象。执行案件要强化各种执行手段,在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力求判决兑现,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要强化立案窗口的建设,在立案大厅添置桌椅、茶杯等便民工具,强化诉讼风险告知,热情、文明接待群众。简化立案程序,大力开展电话立案、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等工作,降低诉讼门槛。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圆满解决农民工维权、涉农、“三费”等涉弱纠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开展法官进社区、村组、企业等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倾听群众呼声,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巡回办案这一深受群众欢迎的审判方式,巡回开庭,就地审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老百姓的家门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坚持“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机制。不论案件处于立案、审判、执行哪个环节,都要利用一切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充分调动法院内外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把调解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等等。
(三)化解信访帮助群众解忧。搞好信访工作要狠抓信访接待,严格要求接待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带着深厚的感情倾听群众的呼声,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适时搞好法律咨询。对法院没有能力解决的信访,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安抚工作,该移送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求得行政机关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对群众反映问题要虚心倾听意见,并仔细进行反复审查、审核,发现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错必查,有错必纠,尽力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努力满足信访群众的实际需求,力求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四)强化监督获得群众信任。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点案件的审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知名人士及有关人员担任法院执法监督员,并定期座谈,听取意见。通过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合作,开展“公正司法”问卷调查活动,由律师评判案件、评判法官。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网上信箱等,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要强化法院网站建设,将裁判文书、法院动态及时到网络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监督法院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双百分”考核机制等制度体系,实现没有不被监管的案件、没有不被监管的法官、没有不被监管的领导这一目标。
(五)扶贫济困关心群众疾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坚决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现象。对符合减缓免诉讼费条件的当事人,要积极实施帮助,确保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司法正义得以彰显。开展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不到赔偿的受害人家属给予适当救助,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积极拓宽审判服务职能,履行好社会责任,在做好法院本职工作的同时,倾力帮助案件当事人协调解决诸如生活困难、低保、就业、就医、上学等实际问题,增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
古人云:“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必浚其源”。人民群众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之源、发展之基。我们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越做越实,我们的工作步伐才会越走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