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汨罗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18时许,吴某某(已判刑)将小车停靠在黄柏镇丰仓村“兵兵南杂店”门口时与当地过往村民发生争执,被害人彭某某的弟弟与吴某某同来的人由起初的口角升级为相互斗殴,被害人彭某某即拦住吴某某驾驶的小车不让其离开并打110报警,吴某某对此怀恨在心。2010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吴某某的纠集下与袁某、巢某(均已判刑)、程某等人经事先策划分别携带砍刀、钢管窜至被害人彭某某家中对其进行围殴,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持刀砍伤被害人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