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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竹马数十载,婚后九年劳燕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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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1-04-25 08:36:51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从小青梅竹马,长大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九年却要离婚。4月22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15000元的抚养费的协议。

  原告欧某与被告吴某系同村同组人,两家相距不远,自幼相识、一起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美好的期盼下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一起步入了幸福的婚姻殿堂,婚后初期两人恩爱有加,并生育一女儿,女儿两岁后,原告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从此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缺乏有效沟通,感情逐渐淡薄,彼此责怪对方不关心自己,偶尔在一起时也因琐事吵闹不休,昔日的恩爱感情已丝毫不在,失望的欧某走上法庭要求与吴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耐心做双方的工作,竭力劝双方念及过去的深厚感情和女儿的份上不要离婚,但双方均无和好之意,都愿意离婚,只是就小孩的抚养权发生争议,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做双方思想工作,使原告认识到小孩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生活,如果自己坚持要抚养小孩则可能打破小孩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遂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愿意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经过法官悉心的调解,原、被告平静地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贯彻一个“和”字,在平和的气氛中开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一对劳燕得以和气分飞。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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