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弄辆车作为日后盗窃电缆的运输工具,两男子竟以租车为名,实施抢劫。4月2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和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上半年,家住河北省故城县农村的刘某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周某及湖南省湘阴县的陈某(批捕在逃)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3月,三人在长沙相聚。由于一时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陈某便提议去抢台车作为日后盗窃电缆的运输工具,刘某和周某立即附和。
2010年10月底,刘某等人来到长沙街头物色对象,当他们途经湘雅一医院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的一台银灰色的长安面包车上写有“出租”字样,还留有电话联系方式。三人记下了车主的电话号码后,便一起商量抢车事宜。
2010年11月4日晚上23时许,陈某用手机联系司机肖某,称要租车去湘阴,三被告人在长沙市芙蓉北路路边等。上车后,由陈某坐在副驾驶的位子指路,要司机往长湘公路方向开。当行至湘阴县樟树镇金山村与新河村交界处的一条僻静小路上时,车子意外熄火。刘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子架在肖某脖子上,并从后面勒住他的脖子。“别动,我们是吸毒的,只想求财,不想要命!”周某抓住肖某的手威胁道。三人从肖某身上抢到诺基亚E71手机一台、黄金戒指一枚后,解下他的皮带,从后面将其双手反绑并赶下车去,随后便驾车逃逸。逃到长沙后,三人将抢来的戒指、手机、面包车先后销赃,所得赃款7700元全部被三人挥霍一空。
经鉴定,长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9060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800元,诺基亚E71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过11天的缜密侦查,湘阴警方于2010年11月16日晚在长沙市马王堆某网吧和某娱乐场员工宿舍分别将周某和刘某抓获归案。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抢劫车辆的犯意由另一同案人陈某提起,但经三人商议后均共同参与,并按照不同分工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故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