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人民币三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范某。被该院持之以恒和不懈努力多达二十几次的调解工作所感染,申请执行人范某主动放弃部分债权,被执行人也没法履行了其余债务。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本院决定免去执行费,至此长达五年的债务纠纷一案圆满结束。
2007上半年,严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范某借款60000元,借款后,严某未能及时还款,在范某的多次苦苦催讨下,严某仅还款2000元,2008年6月底,严某某因负债较多外出后下落不明。范某于2008年7月7日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某清偿债务。
该院在清查被执行严某某的财产状况时,发现其位于华容县城关镇庆丰楼有房屋一套,并依法进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严某之妻)对执行不服,多次表示如法院执行其房屋就会自杀,考虑到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纠集亲友阻碍、不明情况的群众可能会围观起哄、刘某在情绪激动下可能会采取自伤等过激行为,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本院采取对双方当事人多做协调工作等方法,尽最大可能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在被执行人严某某下落不明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下,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将其妻刘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得以顺利执行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房屋。
对追加的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一方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耐心对其做说服工作,讲明法院执法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使其从思想上逐渐认识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法院执行的严肃性,认识到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从社会稳定与和谐角度,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尽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通过法院大量的协调工作,使双方从敌对状态逐渐转变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后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