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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礼花致人伤 销售生产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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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应征 黄斯琴  发布时间:2011-04-28 09:39:19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万家欢乐庆团圆的时刻,不料出现意外事故,被自己所购的礼花弹炸伤。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对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礼花弹生产厂商以及销售商赔偿受害人因伤遭受损失的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2010年2月8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刘某所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件4寸礼花弹。2010年2月13日晚11时左右,正值举国欢腾迎新年的时刻,原告在按照被告刘某告知的方法燃放礼花弹时,刚一点燃引线,礼花弹就发生爆炸,来不及躲避被炸伤。原告当即被其亲属租车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长达60天,花费医药费用8.5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情构成一个七级、一个八级和三个九级伤残。事故责任方仅付少部分费用。在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张某将礼花弹的销售商均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后经销售商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生产厂家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因礼花弹引线引燃速度过快导致原告来不及躲避而受伤致残。本案涉案礼花弹的厂家生产、销售了属于不合格的三无产品,且各销售商未尽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生产者与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原告张某因伤致残造成的损失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贺应征 黄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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