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少年袁某在上海打工回来过春节,不幸于正月初八遭遇车祸身亡,其父母将岳阳某运输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诉诸法院。日前,岳阳中院民三庭二审调解,袁某的父母获得某保险公司和某运输公司的赔偿款共计57万元。
袁某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下半年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俊玲羊毛衫加工厂领取原材料进行羊毛衫加工约一年半时间,每月结算加工费1、2千元-4、5千元不等。2010年2月21日(正月初八)骑摩托车被岳阳某运输公司大客车撞死。交警大队认定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责险。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2010年8月,袁某的父母袁某某、吴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赔偿已付10万元之外的各项损失5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袁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上海市区,其死亡赔偿金应按上海市城镇标准计算,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赔偿52万元,某运输公司赔偿11万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按上海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不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经过民三庭耐心细致的做协调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前述赔偿57万元的赔偿协议,并约定2011年5月12日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