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犯杨某、胥某(均已判决)以及黄某、刘某某(均未到案)等人在汨罗市汨罗江大酒店和归义广场二甲夜宵店等地因与几名被害人发生口角争吵后纠集同伙实施报复,持刀砍伤高某某、彭某、郑某、李某、徐某、李某某六人,经鉴定其中郑某系重伤,其余五人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被告人刘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方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