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君山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又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李某是君山区良心堡镇农民,2006年12月,他被君山公安分局良心堡派出所以曾是吸毒人员被岳阳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列入社会帮教人员在网上进行管控。而事实是,李某从未有涉及毒品的行为。在被网上管控的期间,李某因找不到工作,被周遭的邻居排斥,十分的痛苦,他多次到君山公安分局反映2009年11月,君山公安分局经核实,把李某的管控信息从网上删除,并对他进行安抚。
为此,李某到君山公安分局请求因工作失误的行政赔偿,并到有关部门多次上访,但均无结果。2011年3月他将君山公安分局告到君山法院。接到案件后,行政庭法官考虑这起案件涉及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应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承办法官先是到君山公安分局将有关文书送达,了解当时的相关情况。公安局承认将李某列入管控对象是由于他们工作上的失误,之后也做出了更正。办案法官又主动到李某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有关情况,并来到他的家里,在田头找到李某的父母亲(李某外出打工),做李某的工作,一起来协调处理此案。经过几次协调, 4月26日,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行政和解协议,君山公安分局自愿一次性向李某补偿9000元,李某也当场向法院撤回对君山公分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