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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以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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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春龙   发布时间:2011-05-05 09:39:16 打印 字号: | |
  题记:判决书的功能不只是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判决书是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体现。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地查明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决断。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的内容按照一定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是公正司法和法院文明的载体,判决书的说理是判决书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体现。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应当具有公开、公正、自律、激励、协调、息诉、检验及历史等方面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于1993年即制订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分别于2005年、2007年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和《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大大规范和提高了我省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但由于各种原因,各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仍不尽相同,特别是部分判决书叙事不清,说理不明,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试以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为视角,通过对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要求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结合作者多年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就如何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略抒管见。

  一、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主旨鲜明、材料客观、内容法定、形式程式、解释单一、作用实效等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湖南省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和《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尾部五个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理由部分包括认证说理和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包括法律适用和最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作的决断;尾部包括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法院、裁判文书的生效方式、时间、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诉讼费分担、合议庭及书记员的署名等。

  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以下要求:第一,判决书应当结构固定、行文规范。判决书作为程式性的法律文书,结构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样式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意见,按首部、正文、尾部的固定格式制作,不能标新立异。同时判决书行文应当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技术规范。即判决书的字体、用语、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用法均应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印制规范。即判决书的印制应当采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正反两面印刷,版式一般应为每页22行,每行28字,页边距上为3.5厘米,正数2.7厘米,左右为2.8厘米,页眉为1.5厘米、页脚为1.7厘米,页码插在页脚外侧,单右双左排列。第二,判决书的语言应当准确、精炼、朴实、庄重。我国古代文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移檄》中所言:“文不雕饰,而辞切事明。”民事判决书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要排斥夸饰、渲染的语言文字,不需要文学性描写和形象的比喻。而讲求语言朴实恰切,文字精炼、言简意赅。具体来讲,民事判决书应该做到反映案情事实准确、说明各种情况、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准确,语言力求规范、用词注重褒贬、使用术语恰当、不用方言土话。第三,判决书记叙说明应当明确,前后保持一致。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为当事人的主张,应当客观。要根据起诉状、答辩状庭审中补充提出的内容加以综合归纳,用简明扼要,而不失原意的语言完整地表述清楚。既不能有闻必录,也不能原文照摘,同时注意叙述时不带倾向性。查明的事实部分,分二种写法:一、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可概括叙述,用简短的语言表述清楚;二、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可以分别对当事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证据分别客观表述,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证据再作认定。第四,判决书应当论证说理严谨,逻辑性强。判决书应当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辨别是非曲直,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作出说明,要根据认定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严格遵循了逻辑三段论公式。这种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就已经开始运用。具体来讲,认定的事实是小前提,适用的法律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只有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才正确。注重判决的逻辑性才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判的结晶而非随意擅断的结果。

  二、当前民事判决书说理上存在的问题

  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是指民事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述,法律如何适用,从而达到明辨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论证过程。当前民事判决书说理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判决书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情况没有表述,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公开、不清楚。当前民事审判方式已经由过去的法官纠问方式改革为当事人辩论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是居中裁判的地位,判决书应当体现当事人诉与辩的整个过程。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交的举证均应在判决书中列明,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也应列明,同时法官对证据如何认证、是否采信证据也应在判决书中根据证据的“三性”逐一阐明,并对证明力进行分析。但现在诸多法官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没有体现上述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最简单的是在查明的事实之后写上“以上事实有某某证据证实”,好一点的就是对证据简单列举,再加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等公式化的语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采信、能否证明其主张、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均没有进行分析,有信也哪份证据也不清楚,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公开透明,缺乏说服力。

  (二)判决书内容冗长,繁简不分,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说理缺乏针对性。任何一起民事纠纷的引起,均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了争议。当事人所争议的这种民事权利义务,有的整体发生了争议,有的是部分发生了争议,因此,判决书应当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归纳,针对性地适用法律进行说理分析。当前,有些民事判决书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未作规范归纳,只作“流水账”式的叙述,没有突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没有突出对事实的争议焦点的论证。

  (三)判决书说理观点不鲜明,甚至回避一些问题。彼德•斯坦指出:“法律的诉讼性质要求必须有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义务是否被履行,契约是否被违反,财产是有还是无,被告是否犯了指控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有些判决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判决书中往往回避对此类问题的回答。

  (四)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法律逻辑学来讲,判决书一般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最后推断出判决结果。判决书要做到以理服人,具有说服力,必须符合法律逻辑要求。但有的判决书对判决结果得出根本看不是什么理由,有的判决书的理由并不能充分推断出结果,有的判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作支撑。更多的判决书没有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个别判决书以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与法律规定冲突,应当个案进行利益权衡,应当超越法律进行处理作为理由来判决。  

  三、增强民事判决书说理性的相关对策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纠纷作出强制性处理的专业性司法文书,能否做到以理服人,既体现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更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真正做到判决文书说得清、判得明、事能了。

  1、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大力提高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民事判决书是民事法官审判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判决书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承办法官的综合素质。因此,民事法官应当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和综合知识学习,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民事法官的业务培训,全方位提高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知识渊博的专业队伍。

  2、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应严格遵照逻辑推理三断论的要求,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有理有据。

  首先,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一切诉讼活动归根到底是肯定证据或否定证据的对抗过程,所以判决书的认证举足轻重。制作判决时,应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及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进行合理取舍,做到事实认定有证据支撑。

  其次,判决书应对涉案的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解意见是否支持,不能使用套话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谈,而应引用相应的事实详细论证,正确界定争议的法律关系,即正确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再根据确定的小前提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找到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论证过程中,要把论证的焦点与查明的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论证过程层层深入,最终自然而合理地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导出判决结果,使判决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扎根于丰满的法理与情理之中。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纳入司法绩效考核指标,定期组织裁判文书的评查考核工作。同时,可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契机,开展网民点评裁判文书活动。通过内部经常性考核和外部群众监督,全面促使民事法官自觉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诚然,裁判的公正在于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但是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是体现裁判公正性的载体,民事法官必须充分重视判决书的说理,把每一份判决都制作成说理充分、分析慎密、语言规范、风格精美的司法文书。
来源: 岳阳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 柳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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