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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府案何以变成涉“虎”案
——浅析涉乡镇案件之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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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建新  发布时间:2011-05-05 14:51:00 打印 字号: | |
  涉及政府的执行案,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可谓谈“府”色变,称之为涉“虎”案。乡镇政府做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绝大部分难以执行。涉府案件的执行何以如此艰难,甚至到色变的地步,原因很多,大体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法律法规受到限制,强制措施难以实施;二是特殊的被执行主体使执行人员忧三怕四;三是人际关系制约执行。

  一、 财产和金钱难以执行

  1、国有资产不能执行。乡镇的国有资产指登记在乡镇名下的不动产和部分动产。如办公场地、办公设施、交通工具、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等,这些财产乡镇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人民法院同样不能处分。

  2、一帐多用不便执行。乡镇政府设立的财政所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的财经往来,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经费中,包含许多项目,如救灾资金、救济资金、专项治理资金、职工工资等等,这些资金很难从一个账号中分类体现出来,人民法院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或划拨这些款项,势必带来许多不良后果。虽说这些资金中有可供执行的部分,但乡镇干部会

以此款为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等为由,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而执行法院又无法区分这些款项,只能善罢。

  3、公款私存,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难以执行。执行人员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单位某企业的账户很少有现金往来,可偏偏又不缺钱花;某单位某企业明明买了小轿车,可在交管部门查询,却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究其原因,是某单位某企业负债了,为逃避追讨,将公款私存、公共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乡镇也不例外。

  4、煽动职工上访闹事阻碍执行。有这样一个案例:执行人员掌握线索后,冻结了某镇预算外拨款7万元,当天下午,某镇几十名职工联名上访,状告执行法院非法冻结职工工资,要求解除冻结。上级政府为解决群体性上访问题,也只能从中调解,最终执行法院只执行到1万元。

   二、 特殊主体难以执行

  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和企业,它即是中央联系群众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机构,又是独立的法人;即靠中央财政拨款“吃皇粮”,又可以生产经营创造经济效益。所以,作为一乡镇之长,同样有着普遍的特殊性。

  1、法人代表的特殊身份难以执行。上一案例中,执行人员曾到该镇协商多次,该镇镇长这样说过“我们还未考虑

这些事,现在的关键是抓政绩,搞建设,造福一方人民嘛”。在有履行能力协商不成,而又依法执行不了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考虑到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不受逮捕和拘留。该镇长是该镇的法人代表,也是人民代表,这个“人民代表”的皇冠,让这个镇长堂而皇之地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也曾向该镇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建议,但此建议如石沉大海。

  2、乡镇长的特殊关系难以执行。一些乡镇长与他们的上级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除工作之外,更重要的是感情和裙带关系。作为乡镇长,一方面他们以此为自己今后的“上进”铺好平台,另方面也为自己的工作撑腰,是工作中的保护伞。作为某些领导,他们也要“保护干部”,遇事后多一点迁就,多一点照顾,而少一些批评,少一些原则。在这种关系面前,法院的执行往往会遇到来自领导的说情、干预,甚至压力。

  3、“土皇帝”的特殊地位难以执行。某些乡镇长,群众称之为“土皇帝”。一乡一镇之长,他们在基层说话办事大胆泼辣的同时,也养成专横的作风。对待法院的执行,有的推脱,有的不予理睬,实在不行就向领导反映。同是上一案例,执行人员冻结该镇的账户后,该镇领导说:你们冻吧,下午就有人找你们。他们不是想方设法履行义务,而是采取

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煽动职工上访,一方面找上级领导游说,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

  4、特殊环境难以执行。有的乡镇地处旅游区、工业园区,他们依仗一些特殊政策,名正言顺对抗法院执行。有这

么一个工业园区,园区“规定”上写着:“未经市某某领导批准,执法机关人员不得进入园区执法”。在这种典型的地方和单位保护主义的“特殊”环境下,法院执行人员很难在园区执行民事案件。

  三 、协调为主,困难重重

  涉府案件的协调难,难于上青天。人难见、脸难看、事难办,这些,往往让执行人员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也使一些执行人员想而却步。

  1、“三不”政策,是一些乡镇领导对待执行案件的现实态度。一是不当事。根本不把执行案件当回事,没有摆上乡镇工作的议事日程;二是不见面。执行人员找上门了,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书记说开会,乡镇长说在农户家里,反正不见面;三是不理睬。当“一把手”的书记,推给法人代表的乡镇长,法人代表的乡镇长,又推给管政法的政法书记。推来推去,谁也不管不理。

  2、新官不理旧事,拖延推脱执行。乡镇领导更换交替比较快,新任领导对待法院执行很是反感,理由也充分:现

在是熟悉工作阶段,没有精力管这么多。有的甚至说:这么多年了,早不执行,晚不执行,到我上任就执行,为什么不在上一任搞清楚?

  3、协调中毫无诚意。他们在协调时,会找出种种理由,使协调工作无法进行。汨罗法院在协调一起涉府积案中,4•5万元的执行标的,借款协议明确载明月息2分,镇政府却提出:不能计算利息,本金分4年付清。这样的协调态度,任何申请人都不能接受,主持协调的执行人员无计可施。

4、领导重视是关键。在上一协调案中,执行人员5次前往该镇,未能见到书记和镇长,申请人到上级法院和政府上访20余次,曾扬言打着“还我血汗钱”的横幅,拦地委书记的专车,闹市人大会,锁该镇政府的大门。为此,上级法院多次批复执行此案,市人大和政法委专门派人督办此案。最后,执行和解,申请人放弃利息,得到4.5万元本金。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欧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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