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汨罗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摩擦争执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汨罗市原种场老供销社门前与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徐某随即打电话找来亲属与被告人江某某协商处理。在协商赔偿费用过程中,徐某的叔叔即被害人徐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因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江某某便跑到汨罗市原种场惠民超市的屠凳上拿一把砍骨刀、一把削毛尖刀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部、腰部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