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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板不认旧账 诉前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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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能  发布时间:2011-05-16 09:24:08 打印 字号: | |
  “我们来反映情况,法院一定要帮忙处理”! 5月12日一大早,汨罗法院立案大厅就来了一群人,走头的该市某村的两位负责人,一进门就迫不及待的打招呼,一同来的还有该村某砖厂的承包人。

  “莫急,莫急,请先坐,有事慢慢说”,立案庭法官一边倒茶,一边安排他们坐下稳定情绪。

  据了解,原来该砖厂原由外地老板庄某经营多年,今年4月,庄某将砖厂整体转让给本地老板何某经营,双方签订了砖厂转让协议,何某已全部支付了转让款。庄某在收取价款后已经离开汨罗,现去向不明。5月3日上午,原砖厂煤炭供应商袁某来到砖厂,要求砖厂支付其于今年2月所送一车煤的货款8千余元。何某表示,其在购买砖厂时已经向庄某了解清楚,砖厂并无外债,现在即使有,也不能由他负责还,而只能找庄某还。袁某见何某拒绝支付煤款,当即叫来车辆及人员要将他送的煤炭装车运走,何某予以阻拦,双方顿起争执,互不相让,矛盾一触即发,当地政府、村组及时出面协调,矛盾才有所缓和,村组负责人建议,来法院寻求帮组。

  当面锣对面鼓,立案法官立即与袁某取得联系,不久,袁某也来到了法院,立案法官详细询问了袁某有关情况,并要求袁某出示了有关证据,该厂收到的煤炭收条上落款确实为该砖厂及庄某。在此情况下,法官就双方争执的事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明确告知,袁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袁某只能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不能采用过激甚至是暴力的方式。

  整整3个小时的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明显缓和,双方均同意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在村负责人的协助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于二天内向袁某支付煤款五千元,袁某将原庄某出具的收条交付给何某。

  据悉,现何某已将煤款5000元支付给了袁某,并表示以后在煤炭供应上,双方可以继续合作。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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