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汨罗法院,我辛苦跑了半年的保险理赔今天终于有着落了!”走出法庭,原告伏某高兴的说。
“汨罗的法官确实有一套,我们沉积了半年多的案子,就这样被他们三言两语调解了!我们服了,该我们支付的理赔金我们定分文不差支付!”庭审完毕,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如是说。
这是发生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完毕后的一幕。
2010年9月,伏某因车辆驾驶不当与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大队鉴定,伏某对该次事故负全责。伏某处理完事故赔偿后,因其对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车险全保,伏某向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伏某和保险公司就理赔金数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伏某于2011年4月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偿付其保险理赔金。
该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通过庭审查明案情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保险理赔金数额的分歧主要是对伏某在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中自付部分及戴某医疗救助中不符合医保用药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熟悉案情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的调解,向原告伏某耐心解释了保险理赔的原则,同时也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在工作中应尊重当事人,对相关保险理赔原则应及时释明,及时支付保险理赔金。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000元给原告伏某。
据悉,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已将保险理赔金全部支付给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