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大型公益活动意外受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2010年6月28日,岳阳县委、县政府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告别陋习,倡导文明”暨万名党员创先争优承诺签名游行活动,由岳阳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岳阳县体育局根据部署确定老年人腰鼓队组成方阵参加游行活动,本案原告周某系老年人腰鼓队成员。周某在游行活动结束回家时不慎跌倒,造成1、右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2、右桡骨中上段线形骨折;3、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4、右肘关节半脱位;5、右肘肌腱断裂。周某住院治疗30天后,经鉴定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周某受伤后,上述单位负责人非常重视,周某前期治疗医药费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外,其余部分体育局已经支付。周某认为,自己因参加游行活动受伤,活动组织单位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周某与上述单位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矛盾较为突出。2010年11月周某提起诉讼,要求岳阳县政府、宣传部、体育局赔偿后段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三被告均认为自己在活动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合同约定,双方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是活动结束后自己不小心跌倒受伤,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后,法官首先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做好情感疏导工作,为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积极发挥代理律师作用,耐心细致做好辩法析理工作,使当事人对赔偿结果有合理预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法官二十多次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体育局赔偿原告周某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