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工程亏损,为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告人陈某利用假合同骗取受害人胡某某入伙合作,骗取受害人胡某人民币250万。5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华容法院的审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承运岳常高速15标段土方运输的承包商张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陈某必须保证每天有200辆车从事运输,张某某则按每立方23元的价格支付运费。之后,被告人陈某便组织车辆为张某某运送土方,按每立方米23元或23.5元的价格向承运的车辆支付运费,但参与承运的车辆较少,一直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被告人陈某为了组织到更多车辆参与营运,先后伪造了岳常高速第16标段的假《土方运输合同》(运输价格为每立方55元)和岳常高速第17、18标段的假《土方运输合同》(运输价格为每立方58元)欺骗土方承运者。被告人陈某用假合同通过提高运输价格的方法在短期内组织了大批车辆(多时达200辆,一般情况下也有170辆左右)为张某某运送土方。
2009年11月,张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高价支付运费的情况后,多次提醒陈某不能这样高价支付运费,否则会大额亏损,但陈某无法压低运价,继续亏损经营。至2009年11月底,陈某已亏损达200多万元。为此,被告人陈某便开始竭力寻找资金来填补大额亏损。此时,被害人胡某某经朱某和邓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某,当陈某得知胡某某有融资能力时,便隐瞒是与张某某签订合同的事实,并谎称其已拿到了岳常高速多个标段的土方承运工程的合同,承运价格高,均有钱可赚,只是由于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迫不得已才要寻求合作者,并将伪造的与岳常高速17、18标承运土方的假《土方运输合同》给胡某某看了,被害人胡某某据此确认陈某土方运输业务量大、托运方支付的运价高(58元每立方米),参与合作经营有利可赢。只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胡某某经过与陈某的初步商谈在未与之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便先后投入现金100万元。经多次商谈后,胡某某与陈某达成了合作从事土方运输业务意向。
2009年12月20日,陈某与胡某某正式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土方运输协议书》。胡某某又先后投入资金150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达到垄断岳常高速益阳段土方运输工程的目的,用伪造的与该公路有关项目部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采取亏损经营的模式与各运输车队签订土方运送合同,在经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后已经亏损数百万元以致无力再经营下去,被告人陈某为了填补亏损,继续用伪造的合同诱使胡某某参与合作经营,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