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用起子撬烂玻璃盗窃小车内财物的敖某、侯某、黎某和易某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三年和拘役五个月,同时,还分别判处1万元、1万元、7000元、3000元的罚金。
敖某、侯某、黎某和易某均系90后,其中易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岁,侯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敖某于200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侯某于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1月,被告人敖某、侯某、黎某和易某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十五次窜至岳阳县城关镇机关小院、居民小区、宾馆、休闲场所门前、加油站附近等地方,用起子撬烂小车玻璃进行盗窃作案,盗得车内电脑、相机、皮包、香烟等物品,被盗财物部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99元。被告人敖某、侯某为主作案15次,其中既遂13次,未遂2次,被告人黎某、易某分别参与作案7次、2次。
法院认为,敖某、侯某、黎某和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敖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敖某属于有前科劣迹的人犯罪,侯某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法庭同时考虑到敖某归案后具有立功表现,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侯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黎某、易某均系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易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岁,以上情节均应从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