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行力的问题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做好工作提出的新课题新要求, 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首次将“执行力”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执行力”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总体上来说就是将战略决策、规划、部署等付诸实施,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力。
执行力对个人来说,就是把想干的事干成功的能力,其强弱取决于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力是基础,态度是关键,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是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更重要的是端正工作态度。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则是将长期战略一步步落到实处的能力,是一个组织成功的必要条件,下面本人就如何提高执行力,主要以法院工作为研究视角,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性
从过去的新闻报道或现实案例中,大家可能曾经听到过:有的法院审判一个普通民事案件拖上一年半载还没有结果;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曾被认为犯了故意杀人罪的“犯人”坐了十几年牢,而被害人却在十几年后若无其事的回家了,最后该“犯人”又被认定无罪释放,就是因为当时被采信的证据系刑讯逼供所得导致错判,最终导致巨额的司法赔偿;有的执行一个案件要等上三、五年甚至更长,好像石沉大海;还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搞违法审判,最终害人害己。2008年5月27日甘肃省金塔县的一件离婚案件中,一位农妇魏某某在家服毒自焚,就因当时承办该案的老法官崔某某,收了原告、被告几千元,还被邀请在魏某某妹妹所开烧烤店吃了烧烤、喝了啤酒,后来在审判过程中违反程序,没有认真调查取证,而轻易采信了原告提供的一份证据,致使判决出现偏差,酿成悲剧。崔某某自己也搭进去了,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2009年6月他在狱中的一番话更是令人深思,----。他的话虽然普通,却渗透着悔恨的感悟,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思考。俗话说:“吃了嘴短、拿了手短”。其实,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十二个不得有的行为”等等对秉公办案、清廉守纪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另外,在法院,法律文书是比较规范的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书赋予了执行力,它可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银行账号及其他有关证照权利、查封房屋、扣押车辆船舶等财产。但是对如此重要的文书,我们却也经常听到个别法律文书中错别字诸多、有的名字弄错、甚至颠倒,有些重要数字弄错,造成很大的被动,比如一个案件本来是判被告某某给付原告某某“20000元”,而文书上却写成“200000元”,导致当事人找法院纠缠不休,甚至上访,法院最后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以上这些都会大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期待利益,损害法院形象,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的人可能会说法院这碗饭不好吃,的确如此,现在进法院特别是当法官的门槛高、待遇低、要求严,其言行、举止、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相应限制。法官的话不能随便说,因为别人可能把你的话当作裁决,这与英美判例法国家法官造法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律讲究的是程序、时效,“公正与效率”始终是法院的两大主题,它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但更注重后者,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英国思想家培根则指出:“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但这好比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培根对司法公正重要性和枉法裁判危害性所作的精辟解释。
所以,在法院提高执行力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作为法官,要培养“公正、廉洁、为民”三方面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公正”是根本要求,“廉洁”是行为准则,“为民”则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同时,还应当常怀“三心”,即敬法之心、羞耻之心、善良之心;常备“三能”,即一是要有把握大局的能力,二是要有定分止争的能力,三是要有辩法析理的能力,做到使诉讼双方胜败皆服。
二、如何提高执行力
(一)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多渠道引进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能迅速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其社会效果往往比判决更好,也是法院提高执行力的重要环节。调解率是法院司法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参数,我们经常说“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不是一个好案件”,现在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解决纠纷大调解格局。
1、立案前的调解。这是在当事人就纠纷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立案受理前由法院安排专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这在立案前就快捷地消除了对抗,化解了矛盾。如果没有解决,则由法院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
2、诉讼中的调解。这就要求科学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调解,二是提高调解效率,不能久调不决,三是把握调解机会,不能轻易放弃,四是尽量当场兑现,不能调而未决。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造就了一批乐于调解、善于调解、精于调解的骨干、能手,笔者本人2009年也获得过“岳阳市调解能手”称号。我认为在调解工作中主要是要更新理念、提高能力、创新方法。
3、引进“三调联动”制度,加强调解工作的横向联系。因为“三调联动”制度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及其他社会力量,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多元化对接。
另外,在执行中还有个和解制度。这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它避免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一些繁琐程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也可能恢复执行。
(二)充分利用执行中的多种举措,努力化解执行难
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之一,能否充分利用执行中的多种举措,努力化解执行难,是法院法律文书能否兑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1、“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执行难”的外因是指法院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难执行,主要表现为:(1)立法滞后。(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3)行政干预。(4)传统的“重审判轻执行”。(5)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觉性,拖延甚至对抗执行。(6)社会管理资源整合不足。
“执行难”的内因是指法院内部的原因造成的难执行,主要表现为:(1)审执脱节。(2)怠于执行。(3)执行力量不足。
2、化解执行难的建议
(1)制定和颁布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依据。
(2)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化解执行难。
2010年7月7日,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综治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城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共十九个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在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利用在征信系统记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当事人报告财产制度等方式方法,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机制和效能作用。
(3)加强执行监督机制和廉政建设,增加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改进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全面提高法院执行力。
人民法庭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前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人口流动性大、当事人及财产难查,执行工作环境有待提高,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落后,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这些都是影响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针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是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建立源头防控机制,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减少判决给双方造成的对立情绪,以减轻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压力,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对矛盾容易激发、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银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邀请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等有关人员参与协助执行。三是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只有内强素质,才能外树形象。五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
以上本人从法院的视角就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性和如何提高执行力两个方面谈了一些初浅的看法,总之,提高执行力要发挥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和团队精神,不断提高公信力,并把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