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邀集将茶楼的玻璃砸碎,却不料触犯了刑律。好在这名懵懂少年在主动自首后积极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宽容。5月19日,湘阴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7岁的杨某高中毕业后,经常和一些社会青年混在一起。去年7月28日晚,同案人尹某(已判刑)在南湖洲镇吃宵夜时与某茶楼员工赵某发生口角。争吵中,赵某用啤酒瓶将尹某头部打伤。尹某不服气,便于次日凌晨邀集被告人杨浩及王某、彭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将茶楼外墙的8块玻璃砸坏。经鉴定,某茶楼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随着尹某等人纷纷落网,杨某自知已触犯刑律,遂于今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且本案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