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平江法院民一庭朱田湘法官办公室传来阵阵笑声,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这里握手言欢,并共同对朱法官表示真诚的谢意。朱法官委婉地拒绝了双方请吃饭的好意,微笑着送他们出了法院。
2002年10月,李进与胡燕、胡根、李春、李翼合伙经营虹桥气站,并以李进的名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2009年2月,气站与虹桥镇向阳村村民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被迫停业。胡燕个人出款10万元给虹桥镇向阳村村民,2009年9月气站得以重新正式营业。气站由胡燕一直经营,但未向李进支付过承包利润。2009年8月胡燕、胡根、李春、李翼开会对李进的合伙权予以除名,决议退还李进3.75万元,并向其出具《股份除名决议》。李进不服,双方之间矛盾加剧。此后,他们均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因当事双方原因矛盾仍然未能化解,导致双方后来发生冲突造成李进和胡燕夫妇身体受到伤害、财物受损失。2011年1月李进起诉到平江法院,要求分割2009年胡燕承包经营期间的收入,按每月10000元计算共计90000元;胡燕支付的10万元土地转让金与原告无关;李进退伙,由四被告退还50万元(包括分红和初期投入的21万元投资股份)。
受案后,朱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见面,了解情况。他多次往返城关镇与虹桥镇,到五位当事人家中弄清楚气站经营合伙纠纷的来龙去脉。每次与当事人见面,朱法官总是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他站在双方的角度换位思考,以达到与当事人感情共鸣的目的。主持调解时,给他们足够的时间,以足够的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把释法明理的工作做得非常细腻。一次次的调解,一次次的以心换心,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朱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在朱法官的主持下,各自认定应承担的责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胡燕为合伙负责人进行承包经营,其他各股东不参与经营,只按投资比例每10.5万元为一股、每季度分红5000元的标准分红,承包期至2012年12月30日止,此后经营形式再由全体股东决定。2、因土地问题增加费用开支122000元,由胡燕负担28438元,李进负担56962元,李春负担16300元,李翼负担16300元,胡根负担4000元。3、由胡燕付给李某进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应给分红40000元;4、李进自愿赔偿胡燕因纠纷产生的损失6600元,双方不再因人身损害另行主张权利。
(文中诉讼双方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