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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上班途中摔伤 单位、本人均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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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1-05-25 08:11: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件。舒老伯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小心摔伤,于是将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

  舒老伯与工行某支行签订有劳动合同,从事传达室收发工作。2011年4月的一天,舒老伯骑电动车去单位上晚班,因下了雨,地面很滑,车行驶到单位门口营业厅前,连人带车一起摔倒。摔倒时,还挂倒了一行人并赔了200元。第二天,原告感觉身上疼痛的厉害并把昨天晚上出的事向大厅黄经理和保安小龚讲了,但单位一直没有安排顶班,原告只得贴了几张膏药坚持上班。几天后,原告觉得胸部疼痛加剧于是去医院检查,检查发现摔倒造成脾脏破裂(切除)、胰腺挫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舒某与被告工行东茅岭支行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舒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岁过高、体质欠佳,应清楚在雨天晚上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道理,但舒某仍然骑电动车上班且不注意防危,应认定原告对造成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过失,按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害赔偿时可适当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

  楼区法院判决原告舒海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76298.68元由被告工行某支行赔偿70%,即53409.08元,由原告舒海云自行负担30%,即22889.60元。
来源:岳阳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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